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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央行釋示以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外幣貸款得不適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有關應憑辦文件之規定函文。(民國104年11月27日金管銀票字第1040028618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5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4002861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釋示指定銀行受理客戶以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之外幣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辦理外幣貸款,得不適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有關應憑辦文件之規定之函文如附,請轉知會員銀行遵循辦理。

說明:

依據中央銀行104年11月17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46564號函辦理,併復貴會104年9月24日全授消字第1041000844A號函。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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