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銀行(DBU、OBU)辦理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資料申報作業一案,請貴公會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104年8月31日「境外結構型商品資料申報簡化與整合」會議決議辦理。(會議紀錄諒達)。
二、銀行(DBU、OBU)辦理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上該會議之資料申報規畫決議辦理資料申報。申報原則如下:
(一)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由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商品資料由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規定向本會指定之申報機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料申報,客訴案件統計資料由貴公會會員機構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申報項目與格式向櫃買中心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下稱TR資料庫)辦理申報。
(二)非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商品資料及客訴資料由貴公會會員機構依櫃買中心申報項目與格式向TR資料庫辦理資料申報及資料異動維護。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吳壽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克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