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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話行銷之錄音作業請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注意辦理。(民國104年10月30日銀局(合)字第10400950220號函)(因公平交易委員會業於民國105年8月4日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本函文已不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謝淑莉
電話:(02)89689711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銀局(合)字第104009502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

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減少金融消費爭議,請轉知會員機構,確實依相關法令規章及「銀行業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業務電話行銷自律規範」,辦理電話行銷之錄音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4年10月7日金管法字第1040054410號書函辦理(如附件)。

二、有關電話行銷錄音相關規定,除旨揭規範外,併請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注意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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