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之修正後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一及附件二),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0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35003號函辦理。
二、受託人辦理集合管理業務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者,應注意符合「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全權委託管理辦法」及旨揭操作辦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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