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正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報檢查表」暨修正對照表如後附,自申報104年9月份月報起適用,請 查照。
一、依據金管會104年9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3448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臚列如下:
(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之興櫃股票為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第一部分第十二項)
(二)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ETF、商品ETF、槓桿型ETF之比例,加計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第一部分第廿五項)
(三)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含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包括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第一部分第三十一項)
三、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保管機構有關,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