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有關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私募境外基金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並指定本公會為受理申報機構之相關規定,請 查照。
一、依據金管會104年7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50771號公告私募境外基金應申報程序及書件(附件一)及同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50772號函(附件二)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依金管會103年12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45271號函對專業投資機構者銷售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證券商依金管會證券期貨局103年7月3日證期(券)字第1030034898號函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投資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以及信託業依金管會104年6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40002730號函釋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投資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應參照前開公告之申報書件向本公會申報。其中,有關「受委任機構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函影本」乙項,得由申報公司出具聲明所申報基金為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聲明書代之。
三、私募境外基金之應募人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為限者,得免附金管會100年3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04838號函備查之「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私募境外基金審查表」。
四、檢附前揭金管證投字第10400150771號公告附件「對專業投資機構私募境外基金商品投資狀況表」註3之本公會基金類型代碼表如附件三。
五、現有已向本公會申報之私募境外基金需每月變動申報者,請於104年8月第十個營業日前向本公會同時申報104年6、7月份資料。
六、本案涉及證券商及信託業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投資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有關事項,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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