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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9條。(民國104年8月14日金管法字第1040055000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李姿慧 (02)8968081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4005500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九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5000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正本: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業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會所屬各局(公司)、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秘書室、主計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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