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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民國104年8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22557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4
傳真:(02) 2581-7388
電子信箱:Edward@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4005166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及「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22557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為避免因不當銷售而衍生投資糾紛,參酌國外銷售手續費後收型基金之相關規範或措施,並就手續費後收型基金所可能衍生不當銷售之情形,所研擬防範及因應措施。

三、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確實要求銷售機構依「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規定辦理,並對投資人詳細說明之。

四、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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