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及「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22557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為避免因不當銷售而衍生投資糾紛,參酌國外銷售手續費後收型基金之相關規範或措施,並就手續費後收型基金所可能衍生不當銷售之情形,所研擬防範及因應措施。
三、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確實要求銷售機構依「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規定辦理,並對投資人詳細說明之。
四、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