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2條、第6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9149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陳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季全)、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鴻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弘立)、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述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連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克華)、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英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舒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慶明)、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祥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文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揚清)、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洪茂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表人劉燈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玉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鍾慧貞)、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11503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11樓之1,代表人廖尚文)、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24樓B室,代表人詹宏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文祺)
本會所屬各局暨資訊服務處、法務部、交通部、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