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會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十三條及第十五修正條文如附件,請 查照。
一、本會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報之旨揭條文修正草案,業經金管會104年6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10400110910號函准予照辦。
二、本次修正內容,主要係為鼓勵金融業者之商品及服務創新,提升審查機制之效率,並兼顧保障客戶權益,強化審查機制,以及基於金融業者對於金融商品審查申請書件應自行把關之原則,爰縮短審查單位收到申請書予以初步檢核之工作日;就申請書件不符,審查單位通知申請人補正部分,縮短申請人補正之期限。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業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