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4年5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3991號函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就辦理基金銷售人員之獎酬,應確實遵循基金通路報酬之相關規範,避免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而影響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請 查照。
一、依金管會104年5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3991號函(附件)辦理。
二、本案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