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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就辦理基金銷售人員之獎酬,應確實遵循基金通路報酬之相關規範,避免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而影響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民國104年5月29日中信顧字第1040051117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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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4005111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4年5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3991號函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就辦理基金銷售人員之獎酬,應確實遵循基金通路報酬之相關規範,避免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而影響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管會104年5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3991號函(附件)辦理。

二、本案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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