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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勘誤表。(民國104年5月28日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1930號書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廖晨曦
電話:(02)89689677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請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19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勘誤表1份、更正函掃描檔
 

主旨:

檢送「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 查照更正。

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業經本會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1450號令發布在案。

正本:

立法院、行政院、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銀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請轉知所屬會員)、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燈城)、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永仁)、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圖)、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啟林)、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進)、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文隆)、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紀珠)、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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