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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金融機構提供被繼承人生前之轉帳及匯款資訊,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解釋。(民國104年5月25日銀局(合)字第10400103050號函)(法務部民國104年4月29日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王萩賢
電話:(02)89689733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銀局(合)字第104001030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法務部104年4月29日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影本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 查照。

說明:

按旨揭函釋要旨以,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之銀行帳戶法律關係之契約當事人。金融機構就繼承人申請提供被繼承人生前之轉帳及匯款資訊,金融機構對其報告即屬履行契約之報告義務,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該部100年9月26日法律字第1000017452號書函,爰停止適用。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副本: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洪茂蔚)、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會法律事務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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