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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二十四條之一。 (民國104年5月4日(104)台金聯總字第049號函)

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函
 
地址:台北市德惠街9號4樓之6
聯絡人:林昆餘
聯絡電話:2598-3328轉203
傳真:2598-3318
電子郵件:chris@tfsr.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5月04日
發文字號:(104)台金聯總字第049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本會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定之新增「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內容,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報之旨揭條文修正草案,業經金管會104年4月17日金管銀票字第10400081700號函准予核定。

二、本次修正內容,主要係為符合專業投資人之投資需求及受託(銷售)機構實務作業需求,開放就境外結構型商品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且該商品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受託或銷售機構商品審查小組得採類型化審查,惟對非專業投資人之受託或銷售,仍維持現行逐檔商品審查之管理機制。在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或銷售對象為專業投資人情形下,即便受託或銷售機構不採類型化審查方式,仍得依現行之逐一審查方式辦理。

正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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