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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部分修正條文。(民國104年5月1日金管法字第1040054589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李姿慧 (02)8968081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4005458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4589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正本: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會所屬各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主計室、秘書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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