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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民國104年5月1日金管法字第1040054592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王羚宜 (02)8968075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4005459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本會業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45920號公告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茲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 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11503台北市南港區園區3-1號11樓之1,代表人廖尚文)、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24樓B室,代表人詹宏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林建智)

副本: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桂先農)、本會所屬各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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