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業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45650號公告指定電子支付機構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茲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 查照。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11503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11樓之1,代表人廖尚文)、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24樓B室,代表人詹宏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文祺)
中央銀行、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本會銀行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