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4年4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5932號函重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有規避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限額規定之情事,若經查核發現,將予從重處分,請查照。
一、依據金管會104年4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593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