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更正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報檢查表第二部分(貨幣市場型基金適用),並自申報104年4月份月報起適用,請 查照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4年2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02563號函辦理。
二、邇來本公會接獲投信公司及保管機構反應旨揭基金月報檢查表無需覆核欄位差異乙事,經查係因本公會100年8月5日中信顧字第1000007202號函轉金管會100年7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35547號函核備之旨揭檢查表時,將該無需覆核標記從「(五)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者,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下稱「(五)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180日」欄),誤植於「(六)除附買回交易外,投資標的之剩餘到期日不得超過一年(含)。但由類貨幣市場基金轉貨幣市場基金前所持有剩餘到期日超過一年之債券或定期存款,則不受限制」。俟後投信公司反應該無需覆核欄位有誤,經查證後旋於同年11月8日更正本公會網站資料。
三、爰檢送旨揭正確之基金月報檢查第二部分(貨幣市場型基金適用)如附,有關保管機構覆核欄位,除無需覆核「(五)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180日」欄外,餘均應覆核。
四、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保管機構有關,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