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會研訂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中華民國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乙份(附件一),請 查照。
一、旨揭自律規範業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4年2月10日金管銀外字第1030035603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附件二)。另金管會同意自律規範部分條文之適用對象及施行日期如次:
(一)有關第3條「新往來之境外法人如擬辦理開戶時,倘其成立未滿六個月,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居住者身分之聲明」規定一節,適用於發布施行後新往來之客戶。
(二)另第10條第1項有關受託投資未經我國主管機關相關審查程序之信託商品,於受理前應由其總行(總機構)、或其授權之單位與商品提供者以書面方式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一節,給予會員銀行六個月調整期。
二、金管會另以下列函文說明相關規定:
(一)104年2月10日金管銀外字第10300356031號函示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受理境外客戶開戶程序及應備書件。(附件三)
(二)104年2月10日金管銀外字第10300356032號函示停止適用103年3月28日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180號函。(附件四)
三、如需自律規範電子檔,請逕至本會網站(http://www.ba.org.tw/重要規範/財富管理業務委員會)下載。
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國際金融委員會
本案依授權由秘書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