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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外匯局函頒(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之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民國104年1月5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02249號函)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
電話:02-23571220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022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茲規定(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向本行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請 查照並惠予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各信託業者(不含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設置「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營業執照影本。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如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免附。惟應於申請函文敘明,並應依「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三)董事會議事錄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四)外幣計價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及運用計畫(請敘明款項收付、投資種類及範圍)。

(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該帳戶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如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免附)。

(六)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

三、信託業者經本行許可辦理旨述業務後,嗣後無須再逐案洽經本行同意。惟應於六個月內設置外幣計價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並開始受理信託資金之加入。逾期本行得廢止或撤銷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者,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匯款科

 

局長   林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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