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請建議 貴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有關平衡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訂為RR3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103年11月19日中信顧字第1030700538號函辦理。
二、所報考量平衡型基金係動態調整股債配置比例故風險較股票型基金為低、依現時之持股配置訂定較低之風險報酬等級將可能於市況波動時限縮基金經理人之操作彈性,以及風險報酬等級隨基金配置調整而頻繁變動將致投資人混淆等實務,建議將平衡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訂為RR3乙節,考量平衡型基金之操作彈性,同意業者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得基於股債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3至RR5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