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會所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後核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2條規定申請書之附表三「發行人(總代理人)申請發行(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表」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審查表,請 查照。
一、本會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所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2條規定申請書之附表三「發行人(總代理人)申請發行(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表」修正草案,業經金管會103年11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10300279620號函修正後,准予核定。
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金管會103年7月18日金管法字第 10300554880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6條,旨揭審查表內對應之內容亦一併修正。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業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