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為擴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參與自由經濟示範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得接受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委任,提供行政協助服務。(民國103年3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08846號函)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0884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4 條(99.06.09 版)

要旨:

為擴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參與自由經濟示範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得接受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委任,提供行政協助服務

主旨:

所報為擴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參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建請本會核准投信投顧事業接受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委任,提供行政協助服務乙 案,請依說明轉請所屬會員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1 月 15 日及同年 3 月14 日中信顧字第 1030600017 及 1030600069 號函。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3項第3款或第4條第3 項第3款規定,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申請接受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委任,提供行政協助服務業務內容包括:

(一)引介外國資產管理機構與我國 OBU/OSU 業者聯繫、陪同拜訪及協助辦理金融商品上架與內部教育訓練。

(二)協助遞送、收受往返文件,包含代 OBU/OSU 詢問產品資訊、溝通、跨時區聯絡、電話或視訊會議及其他意見傳遞或相關行政事項之協助。

(三)提供翻譯服務,包含產品及交易資料之遞交及翻譯、即時溝通直譯。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個案申請辦理旨揭行政協助服務業務:

(一)提供行政協助服務對象(包括委託之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及 OBU/OSU業者)。

(二)行政協助服務之作業項目及內容。

(三)行政協助服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及商品之遴選與簽約作業、客戶對 OBU/OSU 商品之查詢與糾紛處理、提供 OBU/OSU 教育訓 練之作業原則及執行其他行政協助作業項目之規範等。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