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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民國103年11月11日銀局(法)字第1030031497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宋采玲
電話:(02)89689631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銀局(法)字第103003149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

檢送法務部調查局函知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一、依據奉 交下法務部調查局103年10月31日調錢貳字第10335554130號函辦理,檢附前揭來函影本一份。

二、按FATF於今(103)年10月會員大會提報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之名單及力促各國採取作為如次:

(一)伊朗(Iran)及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FATA呼籲其會員及其他司法體應對該等國家採取反制措施,以保護國際金融體系,避免來自該等國家發展中與具體的洗錢與資恐風險。

(二)阿爾及利亞(Algeria)、厄瓜多爾(Ecuador)、印尼(Indonesia)、緬甸(Myanmar):該等國家對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存在策略上的缺失,且其改善作為尚未達到足夠進展以應對這些缺失,或未向FATF承諾採取改善行動計畫以應對這些缺失,FATF呼籲其會員考量與該等國家相關缺失所生之風險。

三、請對涉及上述國家及地區之金融交易嚴予審核,交易款項如源自上述國家及地區匯入,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係者,請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列為疑似洗錢交易,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臺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

副本:

法務部調查局(不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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