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施行,茲廢止及停止適用相關函令如說明,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一、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468號令、中華民國92年10月30日台財融 (四)字第0924000963號令、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964號令、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965號令及本會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0410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檢送廢止令影本1份。
二、本會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035號函及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05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