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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配合民國103年10月31日「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修正發布施行之廢止及停止適用相關函令。(民國103年10月31日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7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黃巧虹
電話:(02)89689768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

配合「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施行,茲廢止及停止適用相關函令如說明,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說明:

一、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468號令、中華民國92年10月30日台財融 (四)字第0924000963號令、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964號令、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965號令及本會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0410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檢送廢止令影本1份。

二、本會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035號函及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05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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