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本會103年10月17日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一、本會103年10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8151號令諒達。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加計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初次上市或上櫃公開銷售之興櫃股票者,依本會103年10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8151號令規定,得不計入興櫃股票相關投資比率限制。但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