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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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1021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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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