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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函示投信事業就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民國103年9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102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賴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327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10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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