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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釋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032443號令。(民國103年8月25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286542號令)(經民國103年11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43860號令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300286542號

 

核釋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三二四四三號令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所稱「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之百分之三十」之比率限制,得不計入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含寶島債)。

正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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