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 貴公會函轉會員建議研修現行所得稅法有關受託人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受益人之信託所得及填發扣 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點之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一、復奉交下 貴公會103年1月9日中託業字第1030000022號函。
二、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又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非均屬應開立所得憑單之收入,爰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留存相關帳證資料,不宜單以前手開立之所得憑單作為計算受益人信託所得之唯一依據。
三、另為配合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加強納稅服務,財政部於每年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及稅額試算服務。依現行作業期程,憑單填發單位應於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彙報各式所得憑單,稽徵機關經彙整、建檔、歸戶等各項作業,並將所得資料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交查試算,方能於4月25日以前將稅額試算通知書寄送納稅義務人,及於5月1日起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爰信託所得申報時點如予以延後,前開綜合所得稅相關作業均無法依目前之時程辦理。
四、又配合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提供上開2項服務,納稅義務人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之需求已大幅降低,爰自103年起,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針對符合條件之所得憑單,憑單填發單位(含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得免於2月10日(2月15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爰透過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有助大幅減輕受託人人力、物力成本及作業負擔,使受託人共享推動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及稅額試算服務之效益。
五、綜上,考量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帳務處理能力,又為配合整體所得稅扣繳作業及結算申報作業之期程,有關受託人申報信託所得及填發憑單之時點,宜維持現行規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署長 吳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