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300253255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1至表14,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六OO七四三四七號令及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七OO五六八二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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