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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相關書件格式。(民國103 年 7 月 31 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253255號令)(依民國106 年 11 月 08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60041709 號令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300253255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1至表14,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六OO七四三四七號令及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七OO五六八二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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