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配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部分規定,修正後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7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22416號函辦理。
二、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新增第21-1條第1 項第3款、第2項及第21-2條;以及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新增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5目及第12 條第1項第13款。
三、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