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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示基金銷售機構應秉持有利於基金受益人掌握投資全貌及瞭解投資績效之原則,檢討現行提供受益人基金對帳單揭露項目之適當性並參考來函所列注意事項調整。(民國103年7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2068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游源能
聯絡電話:(02)27747260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206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

所報基金對帳單應揭露項目及內容參考範本之研議意見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103年5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30600138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資訊揭露以提升基金受益人服務,請轉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秉持有利於基金受益人掌握投資全貌及瞭解投資績效之原則,檢討現行提供受益人基金對帳單揭露項目之適當性,並參考下列注意事項調整:

(一)經調查發現部分銷售機構製發予客戶之基金對帳單所揭示市值總值、未實現損益及投資報酬比率等資訊,有未清楚註明計算依據之基金淨值基準日及參考匯率(外幣計價基金估算新臺幣市值適用)之情形;另有關損益及報酬率之估算,亦有未註明投資成本採計方式(如是否含相關申購費用、係採先進先出法或後進先出法等計算未贖回部分之庫存單位數成本,及是否扣除已發放之配息等),及註明贖回須否再扣除其他費用之情形,應併請注意清楚說明,以避免衍生爭議。

(二)基金累計配息資訊(配息型基金適用),攸關實際投資績效之計算,且一般投資人不易自行累計,請審酌充分揭露之。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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