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報基金對帳單應揭露項目及內容參考範本之研議意見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103年5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30600138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資訊揭露以提升基金受益人服務,請轉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秉持有利於基金受益人掌握投資全貌及瞭解投資績效之原則,檢討現行提供受益人基金對帳單揭露項目之適當性,並參考下列注意事項調整:
(一)經調查發現部分銷售機構製發予客戶之基金對帳單所揭示市值總值、未實現損益及投資報酬比率等資訊,有未清楚註明計算依據之基金淨值基準日及參考匯率(外幣計價基金估算新臺幣市值適用)之情形;另有關損益及報酬率之估算,亦有未註明投資成本採計方式(如是否含相關申購費用、係採先進先出法或後進先出法等計算未贖回部分之庫存單位數成本,及是否扣除已發放之配息等),及註明贖回須否再扣除其他費用之情形,應併請注意清楚說明,以避免衍生爭議。
(二)基金累計配息資訊(配息型基金適用),攸關實際投資績效之計算,且一般投資人不易自行累計,請審酌充分揭露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