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23448號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
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附件。
二、本會102年10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42222號公告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曾銘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