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報「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修正如附,請轉知所屬會員及銷售機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102年6月27日及11月1日中信顧字第1020700192號及1020700354號函辦理。
二、旨揭分類標準並非強制全面適用,但現行境內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採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針對基金之風險收益等級者,應改為旨揭分類標準或以敘述方式揭露風險,並應於發布後6個月內修正之。
三、同意 貴公會建議,業者若改採用旨揭分類標準,就投資人以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申購基金者,不視為新申購基金,得不重新檢視適合度;並請配合修正於 貴公會適合度相關自律規範。
四、為避免投資人混淆誤解,若對外廣告等業務招攬活動以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標示時,僅能採用旨揭分類標準或其他經 貴公會認可之分類標準;爰請配合修正 貴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