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380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請 查照轉知。
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應切實培訓信託相關人才,以維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臨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耀興)、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