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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規定」。(民國103年3月28日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382號函)(民國103年3月28日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380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邱柏豪
電話:(02)89689730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3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380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應切實培訓信託相關人才,以維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本: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臨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耀興)、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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