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0300071870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弘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