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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發布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之解釋令。(民國103年4月11日金管銀外字第10300071870號令)(民國103年4月11日金管銀外字第10300071872號函)(經民國104年1月5日金管銀外字第10300337910號令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陳奕甫
電話:(02)89689798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3000718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0300071870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弘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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