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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二。(民國103年4月7日金管法字第1030054659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李姿慧02–8968081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3005465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以金管法字第103005465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信用卡會員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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