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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開放式債券型、國內開放式股票型、海外股票型、保本型、開放式組合型、開放式貨幣市場及開放式平衡型等7種類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民國103年2月12日中信顧字第1030050221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4
傳真:(02) 2581-7388
電子信箱:Edward@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3005022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修正本公會開放式債券型、國內開放式股票型、海外股票型、保本型、開放式組合型、開放式貨幣市場及開放式平衡型等7種類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3年1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51418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二、因旨揭契約範本檔案過大,請至本公會網站/下載區/DH.契約範本/J1.投信契約範本,自行下載使用。

三、有關旨揭信託契約範本之如下修正事項(如國內開放式股票型第12條第8項、第29條及第31條第2項),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論是否完成修約均應配合辦理,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限制:

(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自今(103)年起於每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編具及公告(公募基金適用)或通知受益人(私募基金適用)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財務報告,至財務報告前期(102年6月)資訊尚無須經會計師核閱。

(二) 經理公司修正公開說明書下列事項應向本公會申報,尚無須向金管會報備:

1、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另請針對高收益債券型基金及配息級別之調降案件特別注意其合理性。

2、申購手續費。

3、買回費用。

(三) 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辦理公告,並同時公告相關處置情形或配套措施。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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