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貴行建議開放分支機構得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貴行於102年9月4日本國銀行負責人座談會所提建議辦理。
二、依銀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另依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各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
三、貴行如有旨揭業務需求,擬於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相關規劃若能符合銀行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營業及會計獨立之規範,請依信託業法第13條及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