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1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分別以金管銀外字第10300017350號令、第1030001735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2份,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