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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險法第22條條文之修正,金管會函請相關業者於保險契約與信託契約之受益人非同一人時,檢核並提醒要保人或信託委託人可能涉有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民國103年1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090072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聯絡方式:林怡群
02-8968-0899#037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3009007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保險法第22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 總統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請保險業及信託業於有保險法第22條第1項之情形,應於簽訂相關契約時,檢核保險契約受益人是否與信託契約受益人為同一人,並提醒要保人或信託委託人,上揭2契約之受益人非同一人者,保險金匯入信託帳戶時,可能涉有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

正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舒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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