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法第22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 總統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請保險業及信託業於有保險法第22條第1項之情形,應於簽訂相關契約時,檢核保險契約受益人是否與信託契約受益人為同一人,並提醒要保人或信託委託人,上揭2契約之受益人非同一人者,保險金匯入信託帳戶時,可能涉有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舒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