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業經 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一、103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若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三、10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之法定申報截止日(103年1月31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依法展延至2月5日止,請扣繳單位如期辦理申報。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