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自明(103)年起新增編具基金半年度財務報告乙項規定之相關應配合辦理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本公會102年12月17日第6屆第2次法遵稽核及基金事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2年10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32875號函之說明二(詳如附件一),為強化基金資訊之揭露及與國際規範接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應依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外,亦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及公告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財務報告。另詢金管會表示,前揭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核閱,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由經理公司公告之,另送由本公會轉報金管會備查。
三、其次,金管會102年10月21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20036747號函(詳如附件二)同意基金財報簽證(或核閱)費用得由基金支付,本公會於102年10月23日以中信顧字第1020052377號函及102年11月1日以電子郵件轉知投信會員公司,基於公平與一致性原則,本案適用於103年度起之基金財報簽證(或核閱)費用,並請各公司於本年底(102年)前向金管會提出基金信託契約修正申請案。
四、因本項新規定與基金保管機構有關,請副本收受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