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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釋示預收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之「專款專用」範圍(罰鍰、工程預付款、建案土地款及支付該建案之貸款本息)。(民國102年12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1252號函)

內政部  函
 
機關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承辦人:蘇貴香
電話:04-22502157
電子郵件:gssu@land.moi.gov.tw
傳真:04-2250237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12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之「專款專用」範圍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12月10日中託業字第1020000786號函。

二、按本部100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118號函說明二(不動產開發信託)意旨,購買預售屋建案土地款及支付該建案之貸款本息,係屬「完成興建開發」所需支出之成本,得於「專款專用」支付。惟為利預售屋買賣履約保證機制「專款專用」之資金控管及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其建案土地款及支付該建案之貸款本息,應於完成建物主要構造,且其支付後之專款餘額仍足以支付預估之興建費用,始得由「專款專用」支付。至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係建商於興建過程中因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而受罰,非屬完成預售屋興建開發所必須;又「工程預付款」係建案未實際開工,因購買工程材料之費用,惟其材料得轉為其他用途。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及「工程預付款」之款項,不得屬「專款專用」範圍。

三、次按本部100年11月30日上開函說明三(價金信託)意旨,對於購買土地款、支付本建案之合建保證金、貸款本息或本建案信託契約約定之其他一切支出等費用,因非屬預售屋買受人所應負擔之費用,不得列為建商與受託機構間訂定之信託契約內容,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及「工程預付款」之款項,自不得屬「專款專用」範圍。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副本:

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安和路1段29號8樓]、本部法規委員會、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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