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0條第(一)4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民國102年11月15日中信顧字第1020052574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靜蟬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3
傳真:(02) 2581-7388
電子信箱:GemmaWu@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200525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十條第(一)4點條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詳如附件一、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1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45405號辦理(附件三)。

二、有關旨揭規範修正說明如下:

(一) 原條文所稱「行政管理費用」係指該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為釐清文義及維持用語一致性,爰參照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修正第一、4.(2)點。

(二) 投信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第一、4.(4)點於基金所有銷售文件揭露(1)~(3),惟有關配息組成項目表之揭露,得以提供投資人查詢方法或途徑為之。

(三) 有關應於交易前進行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告知作業方式,除取具投資人簽署之書面外,對於透過網際網路、語音或傳真進行交易者,應遵循該交易方式內部控制規範為之,俾使投資人瞭解此風險。

(四) 有關基金配息前雖未扣除行政管理費用,但配息確未涉及本金之認定,係指基金依其配息政策或其他方式於配息前已保留或先扣除相關費用,基金不因配息而有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虞,且不適用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三、有關旨揭規範修正與基金銷售機構執行業務相關,惠請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