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會函詢,受託投資大陸企業發行以人民幣計價於香港交易所掛牌之債券(點心債)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是否扣取補充保險費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102年7月17日中託業字第1020000453號函。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明定利息所得為扣取補充保險費基礎之一。旨揭點心債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照前開規定,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部長 邱文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