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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超過一定比率,應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民國102年10月9日金管證交字第102003075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裴先生
聯絡電話:(02)27747342
傳真:(02)8773415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200307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一定比率,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申報,並請轉知各會員周知,請 查照。

說明:

公益信託之委託人不具運用決定權,受託人係依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指示執行股票買賣,若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受託人即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辦理持股轉讓事前及持股異動事後申報,若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亦應依同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與公告。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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