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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產物保險業所辦理各類人身保險之人身保險金列為信託財產所提建議作法辦理乙案函。(民國102年10月3日(102)產健字第157號函)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13樓
聯絡方式:許秋慧 02-25071566#13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03日
發文字號:(102)產健字第1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為保險局交請評估有關 貴公會建請本會協助就產物保險業所辦理之各類人身保險比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針對人身保險金列為信託財產所提建議作法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2年9月14日保局(產)字第10202085470號函,暨 貴公會102年7月9日中託業字第1020000433號函辦理。

二、考量辦理人身保險金信託時,為避免保險金給付後因本人或其受益人之監護(輔助)人或法定代理人之管理或處分行為,致保險金無法納入信託帳戶之情形,有關旨揭建議事項,本會會員公司所辦理之各類人身保險如有人身保險金列為信託財產,同意比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針對人身保險金列為信託財產所提建議作法辦理,亦即,由保險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簽訂約定書方式(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助)宣告者,則應由全體法定代理人或監護(輔助)人同時在約定書上簽名),明文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特定受益人之保險金應匯入約定書所指定該受益人於信託機關開立之信託專戶,以確保該保險金可成為信託財產。

三、檢附本會參考壽險公會修訂之「保險金指定匯入信託專戶約定書(參考範本)」(如附件)。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理事長 戴英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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