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2年9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35252號函釋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之適用疑義,請 查照。
一、依金管會102年9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35252號函(附件一)辦理。
二、有關配息組成項目表格及投資人簽署已瞭解風險之文件,主管機關同意延長緩衝期至102年10月31日。
三、有關應取具業經投資人簽署已瞭解風險之文件,得排除專業投資機構之適用乙節,主管機關原則同意,並請本公會修正旨揭行為規範後准予備查,本公會已依指示修正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十條第(一)4點「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附件二、三)。
四、有關旨揭函文及行為規範之適用疑義及條文修正,與基金銷售機構執行業務相關,敬請相關公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