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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之適用疑義暨准予備查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0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民國102年9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35252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靜蟬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3
傳真:(02) 2581-7388
電子信箱:GemmaWu@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2005208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2年9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35252號函釋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之適用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管會102年9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35252號函(附件一)辦理。

二、有關配息組成項目表格及投資人簽署已瞭解風險之文件,主管機關同意延長緩衝期至102年10月31日。

三、有關應取具業經投資人簽署已瞭解風險之文件,得排除專業投資機構之適用乙節,主管機關原則同意,並請本公會修正旨揭行為規範後准予備查,本公會已依指示修正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十條第(一)4點「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附件二、三)。

四、有關旨揭函文及行為規範之適用疑義及條文修正,與基金銷售機構執行業務相關,敬請相關公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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